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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管理规章制度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登记机关认定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以倡导爱心奉献,促进发展慈善事业为目标,弘扬人道主义精神,采取多种形式,为弱势群体开展帮助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四川省鹤鸣影视广告有限公司,成都零距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观狄美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扶贫济困、安老救孤、助学助残、恤病扶医、赈灾救助。

(一)扶贫济困:积极参与多种形式扶贫、济困等慈善救助活动,配合政府对弱势群体实施救助帮扶工作,加强与各慈善公益团体的扶贫济困活动交流合作;

(二)扶老助孤、助学助残:开展安老、救孤、助学、助残、恤病、扶医等民生慈善事业,为贫困失能孤寡老人以及无工作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

(三)赈灾急难救助:对不可抗拒灾害或非人为破坏事故,开展救灾赈济工作;公益文化宣扬慈善美德,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民生公益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三)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 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

(五)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的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

(三) 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查阅理事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五) 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四川民生慈善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六) 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七)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 理事负有无私奉献精神,工作不计报酬,无偿服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支撑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设监事会,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

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推荐;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1/3】。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六)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及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

(八)决定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九)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的捐赠;
 (二)公益服务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投资收益;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民生建设事业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基金保值、增值采取以下途径,即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兴办企业及委托理财;

(二)购买某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5%;

(三)委托理财应选择信誉高、实力强的专业投资公司代理;

(四)基金会自身不得从事与本会业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审。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结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通过年度检查(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由本基金会变卖其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民生事业有关的公益团体、单位或贫困公民;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 日第一届第七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的决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二)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处理;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非公开募捐,应当明确特定对象的范围和募捐期限,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募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在登记时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担任。

第四十三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四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章的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四十七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创始财产;

(二)捐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十八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四十九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慈善目的。

第五十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三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资助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资助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

第五十八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五十九条 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根据需要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

第六十三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条 慈善组织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十七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九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二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第八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条 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九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三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四)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的。

第九十六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二)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六)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

第九十七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前两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依法答复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信息查询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的。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依据章程和相关规定,为增强社会公信力,加强专项基金的管理,发挥专项基金在实施慈善救助中的作用,推动四川省齐力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包括其代理人、继承人)或发起人以支持四川省慈善事业为目的,由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在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在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原始资金的四分之一;不动本基金是本金保留不动,使用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建立动本基金还是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方意愿。
第四条  专项基金分类:项目基金、冠名基金和留本冠名基金。
    1、项目基金:该基金是指捐赠企业、单位或个人针对某一特殊群体,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在一个时间周期内完成救助项目。结束后项目若需继续实施再另行约定。
    2、冠名基金:冠名基金分动本冠名基金和不动本冠名基金,动本冠名基金按捐赠方与本会协议约定执行;不动本冠名基金是指捐赠企业、单位或个人全额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本金,本金由本会管理运作或由本会委托捐赠方进行管理运作,每年度使用本金的利息或增值部分作为救助款,用于慈善救助。
    3、留本冠名基金:该基金是指捐赠企业、单位或个人捐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本金,本金由捐赠方进行管理,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捐赠本金产生的利润(或利息)作为救助款,用于慈善救助。
第五条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包括分会、分支机构)和捐赠人设立、管理专项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四川齐力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七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又分本会发起和企业、个人发起两种形式: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本会发起的专项基金不享有冠名权。
    企业和个人发起的由捐赠者一次或持续捐赠及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基金。可享有冠名权,但所冠名称须征得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同意。起设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捐赠方或发起人在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双方应签署《专项基金发起或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2、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基金每年应向捐赠人提交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捐赠
专用收据;
    2、向捐赠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并向捐赠人颁发纪念铜牌;
    3、捐款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可根据捐方意愿,与捐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4、充分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为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会的捐赠人,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持,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说的中扣除”。
 
                第三章  基金的资助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三条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管委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基金管委会确定后,
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负责。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及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由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七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
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
    2、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
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四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按年度资助支出的10%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四川齐力慈善基金会的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二十二条  管理成本可以从基金中直接提取,也可以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成本的提取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专项基金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邀请资
信良好的会计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二O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定向捐赠管理规定

 

为规范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定向捐赠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在实施定向捐赠的过程中,基金会以受赠人的身份按照捐赠人意愿将捐赠财产转交给捐赠人指定的或者是按照捐赠人意愿联系落实的对象,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二、定向捐赠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必须是公益事业,具体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救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定向捐赠接收程序:

(一)定向捐赠意向确认。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向,与基金会项目部联系,双方签订定向捐赠意向书,确认定向捐赠意向。

(二)定向捐赠业务审批。基金会项目部就定向捐赠财产来源是否清晰,指定用途是否属于公益事业,定向捐赠如何实施等事项进行初审,通过后,办理定向捐赠业务接收手续,柬附捐赠人定向捐赠协议,经基金会项目部审核,报秘书长审定同意。

(三)定向捐赠协议书签订。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指定具体对象和用途,签署定向捐赠三方协议书;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仅指定具体用途,具体对象指定由市慈善会联系落实,签署定向捐赠两方协议书。定向捐赠协议书原件基金会留存原件,项目部留存复印件。

(四)捐赠人按定向捐赠协议书规定时间,将捐赠财产捐赠给基金会。

(五)基金会收到定向捐赠财产后,向捐赠人开具与捐赠财产金额相符的四川省财政厅印制《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四、项目部根据捐赠人意愿办理定向捐赠财产程序,捐赠协议签订后及时将捐赠财产转赠给指定使用人或单位。

五、使用人收到基金会转赠财产后,需向基金会提供正规财务票据;如无正规财务票据,指定使用人或单位需提供普通收据和无正规财务票据的说明。

六、项目部根据指定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的财务票据(如使用人为自然人,则凭使用人签收的收条或基金会划给使用人的银行转账凭证)办理定向捐赠财产支出报销手续。

七、指定使用人或单位应严格按照定向捐赠协议使用定向捐赠财产,并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书面反馈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八、基金会负责对指定使用人或单位定向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抽查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并通过本会网站公告定向捐赠财产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指定使用人或单位不按捐赠者意愿使用定向捐赠财产的,基金会可以依据相关要求或者协议终止定向捐赠项目,并要求使用人退还定向捐赠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受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基金会将终止资助。退还或者终止资助后剩余的定向捐赠财产由基金会取得捐赠人同意(如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则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十、基金会在定向捐赠转赠、实施、监督等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支票成本费、票据邮寄费、延伸审计等直接运行费用,可由基金会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协商确定,并从捐赠款项中列支。

十一、定向捐赠财产在基金会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基金会支配使用。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省基金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会分支机构,是省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和全省公益慈善工作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公益慈善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

分支机构经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审查批准后统一印制发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省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擅自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及法律文书。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省基金会授权下,认真完成省基金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冠以"四川"、"全省"的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四川省以外,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当地设立联络办事处,名称为“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驻**联络办事处”。 联络办事处作为公益事业联系、协调作用,不具备筹资募款资格。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省基金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公章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省基金会提交书面说明,由省基金会补(换)发。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下面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规范的名称;

2、 有固定的住所;

3、 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省基金会提交下列文件:

1、 设立申请书;

2、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 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 按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理事)应向省基金

会提交下列材料: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负责人或理事变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向省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并上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一) 按照《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

(三)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组织和活动

选举理事会须向省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正、副理事长候选人

名单须征得省基金会同意产生,选举后须报省基金会批准。分支机构理事会要精干务实,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以及有社会化工作能力强的人士参加。

第十一条 分会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中推选产生,理事会每届5年,设理事5-25名成立理事会。理事长在省基金会指导下,主持分会日常工作。

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严格遵守省基金会章程。

(二)推选产生分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任免秘书长。

(四)审议工作报告。

(五)定期向省基金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顾问职务若干,由理事会聘请;理事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三条  分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由省基金会审查批准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一式两份报省基金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主动通报承办地所属市、区政府部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

分支机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私分,分红。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邀参加境外民间组织、国际性会议、对外交流等外事活动需提前上报省基金会,由省基金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违反《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省基金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予以整顿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将当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省基金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省基金会上报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省基金会批准才能办理银行帐号。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但不得同时兼任出纳。设立会计帐目,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省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接收捐赠资金后,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汇入分支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由基金会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厅印制公益性捐赠票据,用于捐赠者抵扣税收。不得使用自制或未经上报省基金会批准、规定外的其它收款收据。

第二十四条 基金用途

(一)资助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与任务的事业和活动。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项资助有利于民生慈善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筹集遵循自愿原则,严格捐赠手续,同时做好鸣谢工作;对帮助联系募捐工作的中介人按募捐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和有关会计制度。分支机构基金的支出由分支机构领导审批,超出30万元的单项支出需报请省基金会同意后支出。

(三)严格审计,定期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按每年捐赠总金额向省基金会上缴5%作为工作经费。由省基金会主办,分支机构协办的活动,募捐款由省基金会50%分支机构50%共同分配使用;由分支机构主办,省基金会协办的活动,募捐款由省基金会25%分支机构75%共同分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会为规范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缴纳起始资金人民币50万元到省基金会账户,作为分支机构不动本履约保证金,理事会换届(5年/届)时,保证金自动全部转回分支机构专用账户,期间所产生利息,用于支持省基金会工作发展。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财务报告上报省基金会。

第五章 职责

第二十九条 广泛挖掘本地区慈善资源,拓展思路,多渠道、全方位探索募物资筹善款的工作和方式,为做好慈善事业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文化赈灾济民、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俺姥、扶幼、助学、助残、助医、扶贫、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坚持恪守宗旨,组织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加大慈善力度,采多种形式参与次数公益事业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二条 强化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好募集资金。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完成基金会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省基金会和民政厅报备登记或被注销登记后,仍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省民政厅、省基金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省基金会报请省民政厅撤销登记:

(一)自取得分支机构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基金会给予严重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操作,配合省民政厅、1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 未按照本办法接受省基金会年度检查,或者年检不合格经责令不改正的,或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的;

(五) 存在帮助企业或个人偷逃漏税,对国家财税造成重大影响者;

(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省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分支机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分支机构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及各项专项基金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

募捐是指基金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 基金会募捐团队根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募捐

和接受捐赠工作。

基金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

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 基金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六条 通过基金会向民生慈善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七条 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积极拓展社会集资渠道,可开展义演、

义卖、义赛、新闻发布会、捐赠仪式等募捐活动,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基金会的名誉。不得搞摊派。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民生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第十条 接受捐赠必须开设专户,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四章 募款和接受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由受捐赠的基金会按照《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章程》独立自主地管理处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救助工作。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民生慈善事业需要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由基金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

第十八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入基金会基金。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转入基金会。用于基金会民生慈善救助项目,

第十九条 基金会用于项目支出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20%;基金会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应与公益项目执行地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30%。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项目支持费是指基金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信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民生慈善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基金会建立、健全捐款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

会理事会,解释权属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证基金会资产管理与资金运作正常有序,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要求和国家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制定本制度。基金会会计制度执行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基金会法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均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施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本基金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财务管理原则和资金资产使用原则

第五条 财务管理原则本基金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本基金会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设账、分类核算的办法。

本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等主要帐册 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固定资产及捐赠实物帐等)。

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财务部门每年收入款(物)情况向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会报告,帐目由省级部门负责审核,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每月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秘书长、理事长。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金资产使用原则

基金会全部收入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进行分配。

数以限定性资金、资产,必须按照限定用途使用;

属于非限定性资金、资产,按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基金会的资金、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基金会的资金、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基金会收入及费用支出

第七条 基金会收入:

捐赠(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和社会募集、个人捐赠的现金和质)。

政府拨付的专项项目资金。

在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费用支出:

业务活动成本。指开展各类慈善醒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每个项目单列明细科目分别汇总核算。

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类费用,费用支出范围:

(一)基本工资:参照事业单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二)津贴及奖金:指岗位补贴、职务补贴、效益

津贴、交通费、书报费等,奖金包括按月、季发放的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社会保障费:包括为单位职工缴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事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工伤保险费等。

(五)办公费:包括一般性办公用品购置费、公用图书报刊自恋购置费、一般文件购置费等。

(六)交通费:包括公务车辆保险费、正常维修保养费、汽车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和租车费等。

(七) 邮电及通信费:包括邮资费、电话费、网络通信费、管理人员的移动通讯费用等。

(八)物业管理费:包括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及其他物业费用。

(九) 差旅费:指不能归属到业务项目中的外出

学习、调研、开会和参观考察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十)修理费:指一般性的房屋建筑维修、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的维修费用。

(十一) 租赁费:指不能归属到具体物业项目中的房屋、设备等租赁费用。

(十二)审计评估公证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需要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公证等费用,不包括具体业务项目中发生的这类费用。

(十三)其他费用: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的成本、

管理费用或者筹资中的费用。如印花税、财产保险、财产损失等。

第九条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财务预算

会计核算年度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核算周期,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

算原则为核算基础。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度末做财务报告,每季度、月度做财务报表。

根据基金会的业务特殊性,财务部于每年十月编制下年度的管理预算,报理事长办

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费用报销及审批

第十条  基金会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构建及办公用品采购等)由有关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由秘书长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其费用开支使用审批权限: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至10000(含1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理事长审批;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分管副理事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超过50000元以上,提交理事长办公室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各类物品采购有财务部负责,经各级审核后财务部负责采购。单项采购或者付款超过1000元的,一般应使用转账支票支付。

第十二条  所有费用支出要去的合法的原始发票凭证,作为报销及审批的依据。每笔支出应有3人以上签字。

第十三条  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凭证”并附上经办人签字的原始发票或凭证,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送领导签字批准后到财务部报销,过期发票一概不予报销。一般费用应于支付后7日内完成报销程序,财务人员须将报销支付金额及时登录会计账簿,做到日清月结。

基金会领导对不符合报销范围及项目的费用,不予批准,直接退回各部室负责人。对不符合报销内容的单据,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第五章  差旅费申请及报销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出差前需提交出差申请经部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借取差旅费,差旅费的各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在出差回单位7日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现金设专人管理,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以确保资金安全,现金存量按照银行核定的数额存放,超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执行现金的使用范围。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

工作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津贴、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现金支出。

差旅费及支票结算起点一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借用现金,应按照基金会主管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出纳员借款的规定程序进行办理。费用支出后,按照费用审批的程序操作。没有支出的借款,不得在部门存留,业务部门应及时归还财务部。

第十八条  现金收支补习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

出纳员必须按现金收支凭证逐一记帐,每日结出余额并每日进行盘点,与账面核对无误。

第七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立银行账户并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规定。

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保管好空白支票、印章及已用支票存根。

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借用支票,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出纳员应填写出票

期、支票用途,有具体金额的应填写具体金额,没有具体金额的应填限额或数字封头。

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查各类银行结帐凭证,及时办理银行收支业务,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按支票存根日期序时逐一记帐,并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对月末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固定资产事业发展和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特有的。

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划分为五类:

一、专用设备。指用途专一的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影设备等。

二、交通运输工具。指各类型车辆。

三、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电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四、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资料、字画等。

五、家具用具及其他类。主要指办公家具。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基金会新增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金额超过5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根据审批意见购置所需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根据管用结合的原则,把管理的权限落实到使用部门并纳入岗位责任,同时明确财务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负总责。主要职责:

设置固定资产帐册。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顺序排列、编号、保管,并与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帐卡保持一致;编制固定资产卡片和资产号,意见资产职能有一个独立、永久的资产号(成套多件资产编号须链接),并同时在设备实物上标注资产号。

办理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专一、出租、出借、报废清理等手续。

保证基金会财产不受损失。定期组织财产清查,没半年进行盘点清查(6月30日至12月31日)并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表,掌握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老化无法使用,需做报废处理,财务部依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没报理事长宝工会审定吼吼,进行报废和更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要制定专人保管好固定资产卡,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做好登记工作,随时与财务部门核对。

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保养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固定资产完好无损。

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转移或出租、出借给其他部门或单位。

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动态,协助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更新、保养计划。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基金会制度化管理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专项基金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款协议及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工资报表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基金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法人)负责管理和使用或授权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及鉴章人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分别保管,该人员系印章的鉴章人。未经基金会负责人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六条  印章应保存在保险柜中。按时检查保险柜有无异常,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七条  遇特殊情况需持印章外出时,应当经过秘书长批准,并填写借章清单,方可出借,借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借用滥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方可用印;

(二) 基金会发布的文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

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 与捐赠方签署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在合同上签名后方可用印;

(四) 基金会对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

表)及其他须用基金会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第十一条  用印须做好记录,包括鉴印章人每次用印的时间、用印事由、经办人等。

第十二条  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有使用印章事项应有印章保管人员电话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做好记录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四条  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不具有机构职能,原则上不设立独立账户,不单独刻章.由于工作的需要设立独立账号不做为对外账户公开,所筹集的资金统一进入基金会基本账户,由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专人专项基金账户。专项基金印章的名称为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X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仅限于基金会内部使用,不能对外使用,并由基金会统一保管。使用时须经管委会主任批准。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各类文件、文书及重要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切实提高本会文书档案的综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档案管理部门

本基金会办公室是本会文书档案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档案立卷、建档和归档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认真做好基金会各类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指导和监督本会其他部门的各类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负责做好永久性档案保存工作。

努力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档案管理体制

一、归档范围

规范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要本会执行的,或由本会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规章制度等。

本会章程、理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决议及重要材料。

本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新闻稿件、项目资料、图片等。

本会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本会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锦旗、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本会固定资产、设备仪器登记、保管方面的文件材料。

声像制品资料:包括本会在其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中,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时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或拷贝下来的各种资料。

10)本会对外的正式发文和与相关机构来往的各种函件。

二、管理部门

1)本会档案工作实行集中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办公室负责主体档案的集中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同时负责其他部门移交档案的管理。

2)对其他部门直接分管的各类文件、资料档案,实行分散管理。

项目部负责本部门各类活动开展和所需文件、资料、图片及制度的建档和管理;宣传联络部负责本部门各类活动开展和所需文件、资料、图片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志愿者义工部负责本部门志愿者招募、培训、拟定慈善公益活动计划与执行;组织发展部负责本部门拟定短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与各部门间协调推展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所有财务文件、会计资料、账表、票据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

3)各部门负责管理的文件、资料、图片及制度,不得随意处置,应定期交由办公室统一归档处理。

三、平时进档归卷

1、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及时将领导签批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加以整理归卷。对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2、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3、各部门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及时转交办公室集中统一进档保管。

4、办公室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

四、归档案卷保存

1、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实行归档,便与保管和利用。

2、所有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副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应予合并立卷。

4、对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在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应放在复文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他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

6、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7、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8、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档案借阅利用

1、档案的利用方式

1)提供档案原件。

2)提供档案复印件

3)提供文件索引资料

2、档案的借阅管理

1)凡需使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文件调阅单》,依据调阅权限,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调阅。

2)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3)借阅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10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4)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5)外单位借阅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且不得带离档案室。其摘抄内容也须经领导同意,且审核后放能带出。

六、档案销毁管理

1、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2、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后,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3、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使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 捐赠(包括国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现金和物质);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登记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兴办的非营利实体收入;

四、 投资收益;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资金的募集办法

一、 坚持自愿捐赠和宣传发动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基金会“安老、扶幼、助残、助学、助医、济困、赈灾”宗旨,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是一项利在国家、功在民生的事业共识,发扬“慈心为人,善举济世”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愿参与慈善捐赠活动。

二、 创新募集方式,拓展募捐渠道。组织开展义演、义卖、义诊、义画、义赛、义拍等专项募集活动。通过与企业、新闻媒体合作。建立项目基金、冠名基金、留本冠名(捐息)基金等。要精心策划、设计政府支持、群众欢迎特别是有利于企业参与形式多样的慈善资金募集方式。

三、根据实际情况或受政府委托,适时开展定项或专项捐赠。承接政府购卖服务项目。

第三条   捐赠接收程序

一、捐赠者到本会捐赠现金的,由本会点验后当面向捐赠者出具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捐赠专用票据”。

二、捐赠者到本会或到银行缴款捐赠的,款到帐后凭银行转账或缴款凭据出具“捐赠专用票据”,款未到账时,不得提前出具收据。

三、接受定项捐赠时(含工作经费捐赠),建立冠名基金、开展留本捐息等,应予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的章程或捐赠人的意愿,

不得挪作非慈善性活动使用,资金使用严格按规定项目或用途使用,按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资金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三、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保持原始资金30%的沉积度。

四、本会日常开支的费用,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 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困难群体。

二、 资助或兴办各类民生慈善公益项目。

三、 资助符合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四、 依法应当列支的工作、募集和各类慈善活动成本等费用。

五、 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 非定向捐赠资金,由本会秘书处在每年12月之前编制第二年度资金使用预算计划,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 定向捐赠资金,由本会秘书处报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批准后按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

三、 紧急救援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使用额度较大的,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四、 日常费用支出按本会财务制度的审批权限审批。

五、 本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书,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及资金使用用途和方式。对违反协议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条  财务管理

一、 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善。

二、 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开展内审,编报资金收支情况。

三、 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 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当年的资金使用情况。

条  实物募集

一、 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面点清、验收物资、建立表册、分类登记、妥善保管。

二、 接受大中物资捐赠时,捐赠者需提供该产品的质检合格和价格评估证明;捐赠方捐赠药品、生物化学制品须符合卫生、医药部门的规定,方可接收、

三、 本会依据质检和价格评估证明核对后开具“捐赠专用票据”,若无质检合格证的,捐赠者应出具质量责任担保证明,若无估价证明的,“捐赠专用票据”上不填写实物价值。

四、 捐赠者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可通过合法程序拍卖或变卖,所得资金缴入捐赠资金账户,按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接受的物资不便保管或者不适于受助人使用的,可参照执行。

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经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二、 本办法由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内部及人事管理制度

为规范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内部及人事管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确保基金会组织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管理有序、运转高效,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会主要职能

第一条 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二条 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幼、助残、助学、助医、济困、赈灾等各类慈善活动。

第三条 扶贫救助。组织开展扶助困难群体的各类公益活动,实施扶贫救济工作。

第四条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救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第五条 公益救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生态等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救助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六条 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境)内外慈善团体和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社会资讯,培训服务。

第七条  慈善宣传。组织慈善宣传;开展对设计民生慈善事业重大问题的理论和学术研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

第九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民生慈善工作任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能

为推进民生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基金会设立内部常设机构和专业分支机构。内部常设机构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募捐部)、宣传联络部、义工部、推广部。专项分支机构根据事业的发展,建立相应的专项分支机构。

第十条 常设机构岗位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下设部(室)由秘书长总负责。在基金会刚刚起步阶段,各部(室)的主任、部长由副秘书长兼任。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2名。

项目部设部长1名,项目官员2名。

宣传联络部设部长1名,干事1名。

计划财务部设部长1名,会计1名,出纳1名。

志愿者(义工)部设部长1名,干事1名。

组织推广部设部长1名,干事1名。

第十一条  各室(部)工作职责:

(一) 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承办各类会议,组织起草领导讲话、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和文档工作,撰写有关民生慈善工作调研报告;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项目部:负责慈善公益项目的调查、策划、洽谈、协议起草、审查、实施和跟踪管理。根据捐赠人的“定向捐赠”要求,提出定向资助方案,并按其意愿组织实施与检测评估。设计政府支持、群众欢迎特别是有利于企业参与形式多样的慈善资金募集方式。对已确定的大型募捐活动,制定方案,搞好协调,组织实施。会同财务部做好救助项目资金、物资使用计划,抓好项目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宣传联络部:负责基金会的对外联络和宣传事宜。

撰写新闻稿件、慈善信息、收集新闻资料,联系和接待媒体采访。负责协调、联络和组织实施各类宣传活动。要协助配合好项目部募集善款。实施慈善救助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同境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慈善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志愿者(义工)部门职责:

志愿者(义工)属于自愿参与、无偿奉献慈善事业的形式组成.下设若干小组长及志愿者(义工),按个人专长、意愿及不同慈善服务类别进行分组,由部长负责调配管理,完善志愿者(义工)队伍;志愿者(义工)主要和参与基金会宗旨和营业范围的各种形式活动;志愿者(义工)应服从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服务安排派遣,配合部长执行基金会慈善活动服务。不定期组织召开志愿者(义工)慈善服务技能学习,交流研讨会,强化本身素质建设,推动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开2次会议,并履行相关理事会职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重要工作由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履行相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  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紧密围绕基金会的中心任务和各自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年初要制定工作计划,年终要有工作总结报告。各部门之间要搞好协作,形成合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按职责由各部门解决的问题,应自行解决。对于超出部门权限,需要基金会领导决定解决的问题,各部门要按程序向主管领导请示。未经请示同意的事项不得擅自答复和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对重要信息要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信息内容务求真实可靠、数字准确、情况清楚、防止迟报、漏报和虚报。

第十九条  基金会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内部网站。移动载体等形式深入宣传基金会工作。

第四章 任用制度

第二十条  为贯彻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领导决策执行有力,基金会施行理事长会议和秘书长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会议参加人员:理事长办公会议,每月2次特殊情况召开临时会议。参加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各部门负责人.主要研究基金会的重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机构设置、制度建设、重要项目、重要社会活动以及国内外合作项目等主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联系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理事长会议所做出的决定研究落实事宜;依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需要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理事长协调、审核。秘书长汇总后,报理事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一般应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五章 人事任免与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经基金会选举产生的,其变更,罢免程序按照《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章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的任用采取由秘书长提名或向社会招聘方式进行,报请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其解聘参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工作人员任聘:

基金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其聘用和解聘由秘书长审定后报理事会。

基金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和解聘须经秘书长审定,报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专职工作理事薪酬待遇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相关政策规定,参照省级同类慈善公益机构的做法根据不同工作岗位、贡献大小,合理确定薪酬标准,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二、基金会领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专职和兼职。

1、 基金会领导(专职工作理事)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可领取报酬(津贴、补助),领取报酬标准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 基金会兼职领导(理事)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但可视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各部门负责人履职的积极性,基金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定期述职和民主测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

(一) 个人履职及完成工作计划情况。

(二) 带领本部门执行基金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三)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下年度工作思路。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考核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可参照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考核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建议。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施行奖惩制度。为基金会做出贡献的,要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因违规或违法给基金会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处罚;违反国家法律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要给予除名。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条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应具有本会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要树立全局观和服务意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应自居遵守本会各项制度和工作纪律,自觉维护办公环境,待人礼貌热情,服务周到,保持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基金会网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网站要聘请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必须经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  网站上以基金会名义发布的公告、消息、召集活动等信息内容须经秘书长审定后发布,否则给基金会造成名誉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九章基金会会徽、旗帜、信筏等使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会徽、旗帜、信筏、服装代表基金会的唯一性和合法性,易经确定后,即代表基金会一切对外的文字、宣传、形象等标志,应慎重使用,不允许任何人以个人名义复制、盗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会徽、旗帜、信筏、服装等必须是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活动时才能使用。

第十章 考勤休假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要严格考勤制度。具体考勤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具体审批程序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一章 培训学习

第四十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方式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培训内容要结合业务工作需要,有重点有侧重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本质工作无关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短、长期培训或参加研讨会等,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差旅费补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二0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基金及回报方式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是经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并于2017年6月授予“慈善组织”称号。本会秉承“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宗旨,募集慈善基金,实施“安老、扶幼。助残、助医、济困、赈灾”等慈善项目,针对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展开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省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推动我省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本基金会特向社会募集慈善资金,并将以下列方式回报捐赠人:

一、本会所接受的捐赠情况均在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信息、网站,及相关媒体刊登。并分别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和分送相关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本会将依据捐赠者捐赠的数额分别颁发捐赠荣誉证书、纪念铜牌,授予荣誉称号和聘请担任名誉职务等。

(一) 单位捐赠1000元、个人500元以上,在本会网站上鸣谢。

(二) 单位捐赠5000元、个人1000元以上,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三) 单位捐赠1万元以上、个人5000元以上,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和赠送纪念品。

(四) 单位捐赠5万元、个人10000以上,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和纪念铜牌。

(五) 单位捐赠10万元以上、个人5万元以上,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和纪念铜牌,并根据捐赠者意愿,举行捐赠仪式,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六) 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个人20万元以上,颁发捐赠荣誉证书、纪念铜牌、举行捐赠仪式,并根据捐赠者意愿,聘请担任本会荣誉理事。

(七) 单位捐赠100万元以上、个人50万元以上,颁发捐赠荣誉证书、纪念铜牌,举行捐赠仪式,并根据捐赠者意愿,聘请担任本会荣誉副理事长。

(八) 捐赠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赠,用于民生慈善公益项目,按照捐赠方意愿,在项目所在地制作感恩碑,以作永久性纪念。

三、本会接受的捐赠实际到账后,统一出据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专用发票,作为捐赠者享受税前扣除的依据。

 

 

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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